首圖:彭雨皓 攝影
還路於民 — 五大訴求
在交通改革的大方向,「交通 3E」的框架是最常被提到的。
交通 3E 分別代表 Engineering 道路設計與工程、Education 駕駛訓練與教育、Enforcement 交通執法;而實際執行上,也有其他「E」被廣泛討論及應用,如:Evaluation(評估)、Engagement (民衆與利害關係人的參與)、Encouragement (鼓勵)、Emergency Care(救護與醫療)... 等。
本會以交通 3E 框架搭配具體立法目標及交通零死亡願景,做為五大訴求架構。
訴求一:
健全人行設施(Engineering 道路設計與工程)
主責機關:交通部、內政部營建署、地方政府
1. 建立連貫暢通的實體人行道網路
以行動障礙者是否能順利持續通行為指標,建設市區連續暢通的實體人行道網路
- 新設都市重劃區依法設置實體人行道
- 舊市區全面設置實體人行道或行人友善區
- 已規劃之標線型人行道區限時升級成實體人行道
- 排除現有人行道路側設施障礙
- 檢核實體人行道之出入坡道銜接順暢無阻
2. 優化路口護行人
行人穿越道為人行道之延伸,行人於行穿道上擁有路權,路口應以行人優先原則設計,設計改善包含但不限以下細項:
- 符合特定條件應設人車分離時相(車走人不走,人走車不走)
- 實體人行道路口路緣外展(curb extension)
- 行人穿越道設置的位置與距離最佳化
- 在行人友善區抬升行穿線使其與人行道等高
- 多於一個車道以上之道路,於行人穿越道處,強制設置行人庇護島
- 不同路型之行人庇護島標準化例示(符合車輛動線、行車預告的庇護島)
- 加強行人穿越道之夜間照明
- 機車格全面退出人行道(增設沉降式停車彎)
3. 道路瘦身減車速
車道寬度需縮減至符合限速之寬度
- 學區、住宅區、樂齡人口區已規劃之速限30交通寧靜區,需將車道寬度縮減為適合速限30之寬度(不得高於2.8m),並逐步擴大速限30之市區範圍
- 取消市區路肩、機慢車道、停車格(停車格以沉降式停車彎取代之)
- 減少車道數量:現有空間不足以設置人行道之雙向道改為單向道、狹窄巷弄禁行車輛設為徒步區
4. 大衆運輸普及化
減少大衆對私家車的依賴
5. 提高市區內徒步空間佔比
訴求二:
改革駕訓及考驗制度(Education 駕駛訓練與教育)
培訓以安全為最高原則、遵守交通規則、謹守道路行人優先權之合規駕駛
主責機關:交通部公路總局及監理單位
1. 改革駕訓制度
- 廢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8 條「學習駕駛以場地為原則」之規定
- 實施切合實際道路環境的駕駛訓練及駕照考驗方式,使每位駕駛人具備能夠真正安全上路駕駛的能力
- 建立以安全為原則、遵守法規、尊重其他用路人的駕駛訓練規範
- 回歸駕駛人定期換照制度,於換照時宣導新設法規,持續教育駕駛人遵循安全、守法、尊重其他用路人的駕駛準則
2. 落實考照公正性
考驗員應由監理單位隨機派考,公平化考驗員服務機會,迴避駕訓班自行與考驗員合作派考
3. 合理收費——提升駕訓實施品質
建立為駕駛人因材施教的訓練原則及收費規範。廢除現行駕訓套裝收費規範,訂立每小時訓練收費基準
4. 加強違規記點及回訓制度
訴求三:
執法捍衛行人路(Enforcement 交通執法)
實現交通循證法治
主責機關:交通部、道安會、警政署、執法單位
1. 杜絕對依法執法的員警關說、施壓與懲罰(執法單位)
2. 以循證決策(Evident-based decision)建立執法績效制定模型(警政署)
3. 落實各地「交通助理員」制度,積極維護人行道通行順暢(交通部、警政署)
交通助理員可有效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,處理違停、排除道路障礙,聯合地方警力,以「積極維護人行道通行順暢」取代「消極被動取締違停」
4. 交通執法常態化——停止發動無效的短期交通大執法(地方政府、執法單位)
執法單位(含交通助理員)應全時全面取締行人穿越道上不停讓行人之駕駛(含無號誌行人穿越道)、違停於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自行車道、公園、休憩步道的車輛(含機車)
5. 開放民衆檢舉人行道、公園步道、自行車道的車輛行駛和違停行爲(含汽車與機車)
6. 杜絕檢討弱者之執法於宣導方向(交通部、地方政府、道安會、警政署)
杜絕「檢討弱者」與「譴責受害者」之執法方向及交通安全宣導方向
訴求四:
重建交通法制
提高交通規則、處罰條例、道路規範之法律位階,交通權責明確化
主責機關:交通部、內政部營建署、立法院
1. 《交通安全基本法》
優先排審,並儘速通過「以行人及自行車為主體」,且符合「零死亡願景」、「人本交通」、「永續都市」精神之《交通安全基本法》(已於2024年12月1日三讀通過)
2. 制定具強制力且具體保障行人空間之《道路設計規範》
道路設計規範需對地方政府具約束力、強制力,統一全國道路基本規範。舉例,但不在此限:符合車道限速之車道寬度上限、人行道之寬度下限、人行道施作材質之防滑係數之低限、實體人行道之高度範圍、平面人行道之路緣保護設施規範等。
3. 提高交通違規、肇事之刑事責任與罰鍰
4. 成立重大致死殘交通事故之獨立調查委員會,並限期公開調查報告
訴求五:
Vision Zero 台灣零死亡願景
主責機關:行政院、縣市首長
1. 行政院主導,成立院級跨部會零死亡願景指揮中心
行政院應統籌各交通相關部門,並邀請民間團體、利害關係人,成立跨部門之零死亡願景指揮中心,導入世界現行之 Vision Zero 方法,對齊聯合國「2030 死傷減半、2050 死亡歸零」之交通永續目標,協調中央及地方交通政策,並訂定台灣零死亡願景時程表。
2. 六都零死亡願景 Vision Zero
六都之首長應率先以《零死亡願景》之精神與原則,制定市內交通政策,道路優先保護行人,並穩定持續降低道路死傷人數
3. 響應 922 世界無車日活動 (World Car-Free Day)
每年於09月22日世界無車日響應無車活動、鼓勵市民當日不使用私家車,在市區內以搭乘公共運輸、騎單車、步行移動
4. 試辦開放街道(Open Street)
於市區選定人流聚集之道路試辦開放街道、兒童遊戲街道,在每週固定時段禁止機動車流通行。讓街道重新向行人開放,還路於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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